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場地提供使用須知
中華民國 86年02月2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9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7月23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02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7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05月05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09月27日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5日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2日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02月27日修正
- 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為維護並發揮本家各項場地功能,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3點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本家提供使用場地:慈暉大樓五樓會議室、韻律教室、四樓電腦教室、烹飪教室、三樓會議室、禮堂;修遠樓二樓生涯訓練室、一樓籃球場。(不動產標示及面積詳如附件)
- 本家場地提供使用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單位。
- 兒童福利服務之相關機構及慈善、公益社會團體。
- 其他經本家主任專案核准有案者。
- 使用本家相關場地之單位,應於一週前以公文書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家行政室辦理登記申請,經主任核准後方可使用。因故取消時,請於使用日前通知本家(未通知者,1年內不得再使用)。
- 同一時間有二個單位以上申請使用時,以先登記者優先;遇本家重要活動臨時需使用場地時,本家得逕請已辦登記使用單位變更使用日期或取消使用。
- 使用單位應依該場地所限用之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並應遵守有關法令及使用規定。
- 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21時30分,星期例假日除有特殊情形,經主任核准使用外,原則上不提供使用。
- 會場佈置等事項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必要時得商請本家行政室協助辦理。
- 出席人員車輛之停放,由使用單位自行安排。如需停放本家車位,請事先向本家洽借安排。
- 本家得向使用單位酌收利用費,收費標準如下:慈暉大樓禮堂、烹飪教室、電腦教室、修遠樓籃球場等每小時收費500元,慈暉大樓韻律教室、五樓會議室、修遠樓生涯訓練室每小時收費400元,慈暉大樓三樓會議室每小時收費300元;使用冷氣者,每小時收100元,借用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費。 費用於使用當天繳交本家承辦人員;所收費用,全數繳入本家社會福利基金專戶。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家各場地一律禁止吸煙。
- 除經同意使用電源外,不得任意加裝電器;茶水亦以使用單位自辦為原則。
- 使用後應將場地回復原狀,垃圾由使用單位自行清運。
- 會場佈置不得使用雙面膠帶,以免破壞牆面;使用後應拆除復原。
- 會場水電或音響設備,如有故障或需調整,應通知本家檢修,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理。
- 對於公務設備,須加愛護,保持整潔,倘有毀損設備情事,使用單位應負責賠償。
- 本須知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