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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對象

 兒童之家入家安置以三歲至未滿十二歲者為原則。

 兒童之家安置對象如下:

  • 無依兒童及少年。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應予保護、安置者。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 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 前項各款之安置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安置。
最後異動時間:2023-05-11 上午 08: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