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家家童之安置係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三、四及五點規定辦理,主要的安置對象如下(年齡:3至未滿12歲者):
一、無依兒童及少年。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三、有本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應予保護、安置者。
四、有本法第62條第1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五、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前項各款之安置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