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家童入離家流程說明
壹、入家流程
(一)符合安置規定
安置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安置。
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三、四及五點:
- 三、兒童之家入家安置以三歲至未滿十二歲者為原則。但有其他特殊情形,得經兒童之家家務會議通過安置之。
- 四、兒童之家安置對象如下:
- 無依兒童及少年。
-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 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保護、安置者。
- 有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 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 五、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其家庭、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須有下列情事之一,始得申請兒童之家委託安置:
- 年滿六十歲。
- 患有慢性精神病。
- 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
-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 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
- 失蹤。
- 經列冊低收入戶,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
- 工作情況特殊,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
(二)不符合安置規定
兒童、少年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送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接受治療,經確認無傳染之虞後得予安置。
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六點:
- 六、兒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之家得不予安置:
- 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傳染之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須施行隔離治療者。
- 罹患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
- 中度、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
貳、離院規定
本家安置個案係依衛生福利部訂頒「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對於離家家童並訂定追蹤輔導服務計畫據以執行:
- 一、離院指標 依據「衛生福利部兒童之家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實施要點」第十四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條辦理:離家家童(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結案:
- 受收容原因消失。
- 扶養義務人已具扶養能力。
- 經法院裁定停止或變更收容安置。
- 個案違反本家規定情節重大或違法事件者。
- 完成收養程序者。
- 年滿18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20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 其他經評估核可之情形者。
- 二、離家流程與服務
- 離家流程 有關家童離家流程詳如「衛生福利部中區兒童之家家童入離家流程」,以此作為個案結束安置之執行依據。
- 離家評估 家童有結案指標所列情事之一者,由本家聯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家童原生家庭親職功能;或召開特殊個案研討會及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留家評估會議等,透過審慎的機制評估,以利做出適切之處遇服務。
- 離家前輔導 對於升讀國三或高三的家童,因未來可能面臨就學及就業的選擇,本家社工員及保育人員在此階段針對家童的興趣、家屬期待、資源連結等情形評估,擬具家童離家輔導計畫,提供會談輔導以因應未來可能的離院準備。
- 實施自立生活訓練方案
- 對於計畫性結束安置個案輔以實施各項自立生活訓練方案及離院前分離準備,以協助家童獨立生活。方案內容例如:交通訓練、郵務儲金訓練、社交禮儀訓練、求職訓練與認識社會資源等自立生活訓練及高中(職)升學講座、職涯講座,以及離家諮商等,以提供家童就學、就業的生涯準備。